中国拟在吉林等13地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25.06.2015  09:38

   中新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马海燕 郭金超) 记者24日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获悉,中国拟在北京等13地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这13个试点地方包括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区、市)。

  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说,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草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确定为“公益诉讼人”。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草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根据该决定草案,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