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有关省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30.03.2018  17:23

  近日,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辽宁省与江苏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与沈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上海市与大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天津市与长春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哈尔滨市与深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等7个对口合作分省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2号)印发后,对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工作的再深化、再分解、再部署,标志着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进入全面推进落实的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东北地区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仍然是体制机制问题,是产业结构、经济结构问题;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还要靠深化改革。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组织开展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创新举措,对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加快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3月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正式启动以来,各相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筹、创新举措、主动作为,推动对口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一年多来,各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机制、搭平台、学经验、抓项目、促交流,扎实开展工作,在对标学习和复制推广经验做法、干部交流挂职和系统培训、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产需对接、园区共建和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合作成果,推动对口合作取得了良好开局,为建立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做出了有益探索,也为东北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推动对口合作取得重要实质性成果。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承担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推动有关地方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将积极推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对口合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