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禁在立案之前查扣、冻结当事人财物

08.03.2015  06:24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