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违规 员工代客交易并约定分成被通报!

27.09.2019  12:02

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泰君安1999年8月18日成立,201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瓜挂牌上市。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34%,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7.66%,同时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有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受益股份为29%。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王珏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你营业部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存在异常交易监控不到位、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测,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来源:中经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