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胞来往大陆免签下月起施行

19.06.2015  01:09

   新华社快讯: 国务院18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 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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