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4.03.2015  10:41

四平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公布了2014年本地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很多案例距离我们非常近,甚至可能就发生在你我和亲朋好友身上,非常值得借鉴。

案例一

消协与法院诉调对接 厂家返还农民购买收割机全款

2014年9月5日,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农民王先生在当地一家农机销售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15万元的自走式玉米收割机,10月2日试车时却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找到商家理论,商家称是发动机引起的故障,可是发动机的生产厂家在检查后称发动机没有问题。期间,经过3天的维修,问题依旧存在,王先生要求收割机厂家退货,被厂家拒绝。于是,王先生到辽河垦区消协投诉。

经辽河垦区消协工作人员和孤家子镇法庭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最终和厂家达成协议,由厂家退回购机款15万余元。此案是新消法颁布以来辽河垦区消协利用与法院的诉调对接业务进行退货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

物业收费不合理 消费者挽回损失3万元

2014年10月末,段先生、王先生、刘女士等10多名消费者先后到四平市消协投诉,他们觉得某楼盘入住时物业收取得很多费用不合理以及高收费,具体涉及两年物业费、电梯使用费,电梯维护费、装饰材料运输费、购买可视对讲系统等收费,希望消协能出面解决。

四平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先后到物业公司现场办公调查调解多次。根据《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收【2012】179号文件)的规定,其他收费都在合理范围内,但物业费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对讲系统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最后责成该物业公司把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公开,并把消费者之前缴纳的超期的物业费用和可视对讲系统退款,并采取自愿缴纳2年物业费和购买彩色可视对讲系统的原则。此次调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购房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

案例三

购买收割机后故障不断 消协介入后经营者同意担责

2014年10月27日,消费者刘先生向伊通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10月4日,他在伊通县富强农用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三型玉米收割机,价值16.6万元。使用后经常出现水温高现象,要求退车。

接到投诉后,伊通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他们联系到了农机经营者郑先生,证明消费者刘先生所述情况基本属实,确认该收割机的柴油机动力不足,导致水温高、零部件经常损坏等问题,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一切责任。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郑先生愿承担玉米收割机零件更换费用并延长保修期限一年。

案例四

吸氧机质量问题商家不受理 消协出手八旬老人无限感激

2014年3月14日,82岁的于女士打电话向铁西区消协投诉:2013年7月她84岁的老伴得了重病,因医院费用很贵,度过危险期后在四平某医疗器械商店花2040元购买了一台吸氧机回家吸氧。结果,该吸氧机在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先后找商家免费修理了2次。第三次出现质量问题后,商家说不再给免费修理了。于女士认为商家很不负责任。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了解情况,于女士的大儿子残疾,小儿子出差不在家,于女士的老伴由于现在没有氧气机,呼吸有些困难,需要尽快解决。工作人员马上联系商家做工作,商家同意给修理,但因四平没有专业修理人员和设备,需要在 长春 和沈阳两地调动,最快需3天。

由于这起投诉不是普通商品,还关系到了老人的生命安全。如果脱离机器,老人的病情会加重。最后经几次沟通,3月15日早,商家请长春厂家派来修理人员为老人把吸氧机当场修好。于女士非常激动,2015年3月16日,消协回访时,于女士向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无限感激。

消协认为此案经营者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由于此案的产品特殊,如果因产品未及时修理好,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

案例五

网购牛奶多次未取到货   消协介入商家送货致歉

2014年12月19日,王先生向四平市消协打电话投诉,他在一家团购网站上订购了某品牌牛奶一箱,单价39.9元,在四平很多商店均可以取货。可是王先生在家附近的超市多次都未取到货。后来,代理商说给王先生更换其他产品。王先生觉得受骗了。

消协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该牛奶在该团购网站上看到该产品仍在销售。消协人员随后联系到了该产品的地域代理商。代理商者称该产品因多方原因已经断货,并通知让团购网站下架。

消协人员认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最后经调解,代理商从别处调来一箱牛奶给消费者送上门,并赔礼道歉。

案例六

购买金饰品坐地涨价 消协调解商家认错道歉

2014年12月29日,消费者刘女士向四平市消协投诉,2天前在某金店购买了一对3克多黄金耳钉,当时店员介绍说每克296元,并为刘女士开了收据。刘女士交完款把耳钉佩戴后,店员说刚收到通知此产品每克涨价5元,让她每克再补交5元钱,不然就不让刘女士离开,并叫来保安和经理控制她了刘女士的自由。争执过后,刘女士拿着买来的饰品离开金店,而金店没有给其开信誉卡。刘女士对此非常气愤,她给消协打电话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补开信誉卡。

此案涉及金额虽小,但是消协人员非常重视,他们调查后确认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他们认为经营者首先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其次、经营者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在此案中,消费者刘女士货款已交,说明交易已经形成,经营者再涨价、坐地起价并限制人身自由均属违法。消协出面后,经营者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补开了信誉卡。

案例七

电话费用莫名多出不少 原来是通信公司绑定废卡他费

2014年9月,许先生向四平市消协投诉四平市某通信公司。原来,许先生在5月份预存2年宽带费1000元,通信公司赠送其手机一部。双方签订协议,该手机的号码每月最低消费96元,由通信公司每月补助30元,消费者每月最低消费66元,超出部分按规定收费。但许先生在9月份查清单发现,该赠送的手机每月话费都在200元左右,比正常消费至少多了五六十元。许先生找到通信公司,但对方没有给出让许先生满意的答复。

消协人员迅速与该通信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调取许先生的电话详单,消协人员发现许先生的话费除每月最低消费96元外,每月还有66元费用是一笔额外的费用。通信公司解释称,这笔66元的费用是以前该宽带绑定的手机号码的费用。由于那部手机现在没人使用和缴费,所以,通信公司在后绑定的手机号里每月扣款66元。许先生称,通信公司并没有通知或告知他要扣以前绑定电话的费用,所以他认为这是不合理收费。

消协人员认为此案是通信公司在未告知或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收取的费用,违反了《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许先生与通信公司以前的绑定电话合同已经到期,消费者如果不使用或不缴费用,通信公司可通知后采取停止服务,不能强加在后绑定的电话费里。于是,消协责成通信公司退还此前收取许先生的额外的话费。

案例八

衣柜俩月现裂痕 调解后全额退款

2014年4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到铁西消协投诉,其1月份在家具大棚购买了一个实木雕花大衣柜,单价2800元。回家使用2个月后,她发现4个柜门的门板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痕,怀疑质量有问题。张女士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但经营者则提出要扣消费者500元的磨损费。张女士认为自己不该拿这笔磨损费,要求对方全额退款。双方争执不下。

消协人员调查后提出: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商品的质量出现问题,经营者不应扣磨损费用。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全额退款2800元。

案例九

收割机用后主件全坏 消协过问厂家换新并赔偿

2014年7月,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村民卢女士到梨树县消协投诉,她家于2013年9月29日花32800元在梨树镇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小型收割机。用一段时间后,柴油机与变速箱全坏了。经销商说联系厂家负责修理,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卢女士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和退机器。

接到投诉后,梨树县消协立即找到经销商了解情况,经销商说已联系过厂家,厂家说派人,但一直没来。消协人员随后又联系厂家说明情况。3天后,厂家派来技术人员为卢女士更换了新柴油机(价值3400元)、新变速箱(价值5000元),并赔偿了1000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十

按要求使用农药后产生药害 三户村民获商家赔偿

2014年5月29日,梨树县白山乡裴家村3社三户大棚种植专业户到梨树县消协投诉称,他们在梨树镇某菜籽商店买了2800元的韭菜籽,顺便在该商店还买了45元的农药(百草灵),在问清使用方法后回家种植。在韭菜出苗后,他们按说明使用了购买的农药,可是3天后却产生了药害,致使三棚韭菜全部毁苗。他们找到商家后,商家却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负责任。

梨树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消费者一起到菜籽商店了解了情况。在查阅了农药的进货渠道、产品合格证、抽检证明后,消协人员又经多方了解得知,经营者卖给消费者的农药,使用的条件必须是用药后三天必须连续三天是晴天,这样有利于农药的挥。如果使用后连续阴雨天气,则容易产生药害。由于该农药的说明书上没有对此作出说明,而这种情况经营者也是事发后查阅有关资料后才得知的,所以其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责任。

消协人员又了解到,由于消费者的大棚种植还可以补救,经消协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菜籽商店的经营者赔偿三户种植户菜籽款2800元,误工费每人900元,共计5400元。

新文化报(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