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一商家销售63捆不合格产品 商家被罚200元

04.12.2015  09:08

  充耳不闻“禁塑令”,商家执意销售不合格塑料袋。日前,龙井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商家开出罚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10月份,龙井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西市场某日杂摊床经营的塑料购物袋上印有PLA35、100%生物全降解以及某集团生产的字样和标识,没有厂址,且手感粗糙,涉嫌经营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对此,执法人员对涉案塑料购物袋抽样送检。根据延边州产品质量检测所出具的H20151761号《检测报告》,送检的塑料购物袋聚乳酸含量为0.0g/100g,不符合《聚乳酸制品通用技术要求》(DB00/T2106-2014)标准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系通过微信途径购进该塑料购物袋,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63捆不合格塑料袋,剩余7捆。

  据了解,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出厂的原始包装袋以及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预包装袋,因而适用《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且其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出于当事人系塑料袋批发户,且经营场所位于市场内,影响较大的考虑,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提出警告,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