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41家商场签订第一责任书 商户惹祸商场要担责

07.08.2015  11:30

  在商场买家具,代理商不见了;买夹克,不到一个月褪色了……消费者在商场买完商品,遇到侵权事件时,部分商场会将责任推向产品售后或品牌商户,增加了维权难度。对此,市消协工作人员近日表示,商场作为第一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商户不见 承租方应予赔偿

  2011年张先生在某商城花47000元购买了一部沈阳产的莱恩牌实木楼梯,在安装使用两年后,发现楼梯的二楼至三楼部分已向一侧斜了。张先生到该商城找代理商,结果找不到。随后,张先生投诉到消协。

  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租赁柜台售卖商品,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销售者索赔,柜台出租期满后也仍可向出租者索赔,本案中销售者虽然不干了,但仍应赔偿,同时商城作为出租者也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商户拒赔 商场有义务追责

  2015年4月24日,彭女士在商场JEEP(吉普)专卖店买了件绿色夹克衫,价格为2340元,穿了不到一个月,一侧肩膀变成了暗红色,门襟拉锁两侧扎线部位也有发红迹象。彭女士与商户联系讨说法。但JEEP(吉普)上海总部给予鉴定结论:是由汗渍导致的,属人为造成的,不予负责。

  钟萍表示,消协在调查中发现商户答复有两方面问题。一是用布料检验报告代替服装检验报告,且再次提供服装检验报告时间与消费者购买时间不一致。两份报告都不符合标准。二是销售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此外,商场应该协助消费者找厂商、代理商进行赔偿。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丛培莲律师认为,因为商户给出的质检报告对象是面料而非成衣,面料也不是消费者购买出现褪色商品的同批次面料,二者没有关联性。且正规的质检报告,应当同时附有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而此检验报告中并没有这方面内容,所以这个报告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格商品。

   41家商场签订第一责任书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活动主体是经营活动中第一责任人,对经营企业来说,不仅仅是监管等部门或消费维权中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钟萍表示。

  为了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日前市消协召集41家大型商超的负责人,签订了《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书》,承诺保证所售商品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坚决不出售。对消费者的投诉要积极、认真、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无理拒绝,故意拖延、搪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