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行业老旧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0.09.2020  12:10

吉建办〔2020〕10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长春市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老旧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20]25号)要求,省住建厅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行业老旧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住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完成本行业排查整治同时,要积极做好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的配合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8日

 

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行业老旧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城镇、乡村新改扩建建筑物。

(二)老旧危房(含饭店、宾馆、农村婚丧事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工作方式

(一)责任主体自查。新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及各类老旧危房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所管理与使用的建筑物、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彻底自查,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台账,做到立查立改,于9月25日前将安全风险排查情况报本地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检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本地行业实际,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明确排查内容和标准,列出需排查的责任主体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省级督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组成专家组,采取“双随机”、明察暗访、突击抽查等方式,对新改扩建工程、老旧危房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地排查工作不力、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行业老旧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将本《通知》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排查整治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各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在抓好本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要做好与其他行业的配合工作。     

(二)强化整治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排查整改台账,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坚决防止走过场和流于形式,要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经排查确认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撤离人员,该关停关停;对存在一般性隐患问题的,应经鉴定后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基础不牢不实、结构性隐患的该加固加固,该拆除拆除。对存在轻微质量问题的,由自查人负责自行整改。排查整治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有条件的应于10月25日前整改完毕。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微信群、工作群等方式广泛宣传老旧房屋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形成人人抓安全、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住建部门将本地区各行业排查情况和总结报告统一汇总于10月26日前上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王成龙  电话(传真)0431-82752527

 

附件:1.老旧房屋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风险排查地区汇总表

2.排查整治情况报告(样本)

 

 

 

 

 

 

 

 

 

 

 

抄报:省安委会。

抄送:各地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