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何以当且仅当无期?

12.06.2015  21:17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天理长存、法治昭彰,任何人只要为了一己私利而行使权力,都将遭到人民的唾弃,法律的严惩。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然而适用法律却是极为专业、复杂的事情。以周永康案为例,对于非专业人士,要想完全读懂定罪依据与量刑标准,并非易事。周永康涉及三个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我们不妨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对三个罪行逐一进行解读。

 

  首先是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他人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于此罪,法院判处了法定最高刑七年。

 

  其次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其实,根据相关司法标准,只要泄露一项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就将构成此罪。而周永康违反保秘规定,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者,这就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须在3至7年进行量刑。考虑到相关泄密行为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了中等程度的4年。

 

  最后是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法院认定周永康受贿相关罪行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其自己收取的贿赂73.11万元;一类是其亲属收取并在事后告知其的1.29多亿元。

 

  自己收取贿赂构成受贿,这个好理解。那么,为什么亲属收取的贿赂也要算在他头上呢?实际上,这种情况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受贿。《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须注意到,虽然这些巨款也被视为赃款,但“事后告知”类受贿显然和直接收取在主观恶性上并不一致,在量刑时须予以考虑。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此外,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将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由于周永康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可以从轻情形以及退赃、全部追缴的酌定从轻情形,因此,法院并没有采取受贿罪的最高刑罚死刑,而是选择了无期徒刑,并施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这和各界一直呼吁的“在经济犯罪中应慎用死刑”的呼声也相一致。最后,数罪并罚,无期徒刑吸收了其他两个有期徒刑。

 

  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周永康身陷囹圄、被判无期,再次说明无论什么人,无论其身居何职,只要触犯了国法,都将难逃制裁。广大党员干部都应以其为鉴,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严守法律底线。广大党员干部更应以其为镜,时刻自问自省,权力应该为谁而行、如何而行,利益应该为谁而谋、如何而谋。(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舒锐)

 

(编辑:梁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