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道路交通管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19.10.2017  22:20

  依照《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关于立即启动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紧急通知》(吉气指办[2017]3号)的要求,长春市于2017年10月19日12时发布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全市启动一级响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一、在全市启动一级响应期间,自2017年10月20日20时起,在城市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道路实行机动车按单双号通行。

  机动车号牌尾号数字为单号的,按单号日期通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数字为双号的,按双号日期通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字母的,按4号、14号、24号日期限制通行。

  二、在全市启动一级响应期间,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医疗救护、军警车辆、党政机关公务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不受机动车号牌尾号数字或字母通行限制。

  三、全市大气重污染一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