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全面启动环境保护大检查实行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4月10日,长春市召开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省环保厅要求部署,深入实施新《环保法》,全面启动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会上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要求自4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自查自纠与督查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整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大检查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情况以及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然保护区污染防治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核与辐射监管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业园区污染综合防治情况,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等9项任务内容。
大检查活动分动员部署、检查整改、总结报告三个阶段进行,实行企业自查、县(市)复查、市级核查的工作机制。在自查自纠阶段,要求各地通过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建立企业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在督查检查阶段,由市政府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针对各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重点问题领域等开展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
大检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处罚力度,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级政府报告。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限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