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单位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09.03.2018  13:34

  黄某就职于某矿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黄某负责采矿工作。因从事工作岗位接触粉尘,黄某完成工作后,都会去单位浴室洗澡。一天下班后,黄某洗完澡走出浴室时不慎摔倒受伤。黄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公司认为已经下班了其摔伤与单位无关,拒绝为其申请工伤。双方协商无果后,黄某到人社局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法条中所指的“工作时间”,应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工作场所”,既包括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看待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也就是说这项工作都应是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而进行的。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具体到本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高温、粉尘、油污等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黄某从事的工作有粉尘危害,工作后的身体清洁不同于普通的清洁,应认定利用单位提供的劳动卫生条件,从事和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同时,黄某确有工作时间后进行洗澡的必要和惯例,而工作场所应包括办公区域及其合理延伸范围。事发当日,黄某走出浴室就摔倒致伤,应该认定他摔伤地点为工作场所,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维乐 张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