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李振宇等18名评标专家的处理情况通报

19.01.2021  21:50

吉建管〔2020〕2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省建设工程评专家库各评标专家:

为规范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严肃评标工作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行为的18名评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见附件)。

希望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各评标专家能够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切实加强评标活动监管,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行为的评标专家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对李振宇等18名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对李振宇等18名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

一、2020年8月20日,评标专家李振宇(专家编号:2201010136)、曲学文(专家编号:2201010356)、孙丽娟(专家编号:2201010823)、姚铁锋(专家编号:2201011108)、常瑞霞(专家编号:2201010141)在参与农安县伏龙泉镇特色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取消李振宇、曲学文、孙丽娟、姚铁锋、常瑞霞评标专家资格,今后不得进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不得参与本省评标活动。

二、2020年8月24日,评标专家高金彦(专家编号:2201010031)、葛传宝(专家编号:2201010422)、邢志强(专家编号:2201011851)、池锐(专家编号:2201011284)、张代明(专家编号:2201011001)在参与农安县太平中华文旅园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取消高金彦、葛传宝、邢志强、池锐、张代明评标专家资格,今后不得进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不得参与本省评标活动。

三、2017年8月15日,评标专家冯丽杰(专家编号:2202016865)、苗清香(专家编号:2202016924)、曲超(专家编号:2202017227)、王香余(专家编号:2202016884)、金刚(专家编号:2202017152)在参与吉林市龙湾雅苑小区(天山小区)1-8号楼房屋维修工程项目评标时,存在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取消冯丽杰、苗清香、曲超、王香余、金刚评标专家资格,今后不得进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不得参与本省评标活动。

四、2020年6月30日,评标专家张玉洁(专家编号:2202016916)在参与永吉县城三馆一中心道路建设项目监理评标时,存在高畸低打分等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专家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决定禁止张玉洁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五、2020年7月9日,评标专家周建秋(专家编号:2202017438)在参与永吉县钼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园项目(一期)勘察项目评标时,存在畸高畸低打分等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专家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决定禁止周建秋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六、2020年7月9日,评标专家韩长江(专家编号:2202017211)在参与永吉县钼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项目评标时,存在畸高畸低打分等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专家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决定禁止韩长江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