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再审改判刘吉强无罪 可申请国家赔偿

30.04.201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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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9日电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

  1998年2月14日18时许,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郭某某,头、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当天传呼过郭某某的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8年11月12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吉林中院提起公诉。1999年12月8日,吉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6月17日,吉林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吉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依职权决定对本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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