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蛟河农商行违规投资 遭罚没合计7744万元

29.01.2018  13:41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中国银监会网站昨日披露了吉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1至5号,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吉林银监局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3872.25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罚没合计7744.51万元。

  另外,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姚金明、钟原被取消任职资格两年,张金丛、杨子亭被禁止两年从事银行业工作,于友焕被处以警告处罚。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1号)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单位

 

单位

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姚金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从事投资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38722550.65元,并处罚款38722550.65元,罚没合计77445101.3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9日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2号)

  (姚金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姚金明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两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9日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3号)

  (钟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钟原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两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9日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5号)

  (张金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张金丛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两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9日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6号)

  (杨子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杨子亭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管理和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两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9日

  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4号)

  (于友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于友焕

单位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资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吉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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