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报41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03.11.2015  11:24

  据吉林省纪委监察网站消息,日前,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41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具体如下:

  长春市通报14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原二道分局)劝农派出所所长曹勇、原所长李春生、户籍民警贾少伟、泉眼派出所所长曲占清、户籍内勤张天柱,2011年至2012年,在对辖区居民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未履行分户审批程序和监管职责,违规分户1207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曹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曲占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天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李春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贾少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王晶、李谦谦,2012年至2013年,利用职务便利,与社会人员勾结,通过伪造提取手续,为不具备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人违规提取公积金3300余万元,王晶、李谦谦分别获得非法利益40.3万元、101万元。王晶、李谦谦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唐景库、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任树义、李炳余,2007年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没有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未确定涉案财产权属,未经开庭审理,未依法履行合议庭评议等法定程序,枉法裁判,致使被告公司一处房产被强制执行,造成经济损失234万元。唐景库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免予刑事处罚;任树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炳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免予刑事处罚。

  4、长春市朝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科长王晓光,2014年在廉租房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活动中,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致使朝阳区廉租房小区在清查和暗访抽查中,被查出存在大量长期空置和转租转借等违规问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王晓光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孙立夫,1996年时任南关区法院西五法庭副庭长,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在原告未依法提供担保、未依法缴纳保全费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做出保全裁定,判处被告败诉,其行为构成枉法裁判错误。孙立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免予刑事处罚。

  6、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王成,2010年至2014年,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辖区内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认真调查核实,致使10名不符合条件人员获得低保款,共计29.1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王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7、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李颖丽,2014年兼任东盛街道社区事务指导中心负责人,对社区事务指导中心工作管理不到位,发生4个窗口空岗,且没有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替岗,致使办事群众长时间等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李颖丽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体卫艺科科长赵玉良,2010年至2014年,违反国家卫生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选择不具备从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资质的4家医疗机构对全区中小学生进行体检。赵玉良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9、长春市双阳区医保中心工伤管理科科长蒋国东,2011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核实受伤职工住院情况,被诈骗团伙骗取国家工伤保险基金12.52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蒋国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免予刑事处罚。

  10、九台市(现九台区)环保局局长伊鹏、副局长李鸿军、环评科科长徐忠臣,2013年经徐忠臣签批同意,局长伊鹏、副局长李鸿军分别对应由省环保厅审批的两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同意批复,属于越权审批。伊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鸿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徐忠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榆树市住建局副局长王凤秋、副局长温立彬,国土资源局局长邹德军,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文辉,2008年至2010年,在市政府组织实施西北街B区等三个棚改项目中,王凤秋、温立彬时任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成员,分管行政审批、棚改工作,对行政审批办违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棚改办违规挤占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22.85万元作为日常办公经费,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违规发放行政审批手续负主要领导责任;邹德军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土地利用工作,对未经审批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负主要领导责任;张文辉对行政执法局核发《拆迁许可证》工作程序不严密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王凤秋、张文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温立彬、邹德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农安县住建局副局长刘兴华,2009年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没有对某防灾科技开发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导致该公司通过虚假的检测报告书,获得了校安办专户拨付的31万元鉴定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刘兴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德惠市大房身镇副镇长慈连海,2009年至2011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的发放失察失管,致使该镇在泥草房改造工作中发生多起村干部与村民合谋,套取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的违法违纪问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慈连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办公室主任李克海,2012年未进行公开招标,未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违规采购了196.66万元的慰问物资、救灾物资;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2011年、2012年民营养老机构虚报多报接受资助床位,造成多发运营补贴资金7.46万元。李克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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