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30.04.2016  13:20

近日,记者获悉,《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行政执法行为。

 

禁止为临时工等人员

 

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

 

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核,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并套印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此外,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印章;行政执法的类别、区域;证件有效期限、年检标识和使用须知;持证人基本信息二维码。

 

不出示证件执法

 

公民有权拒绝配合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行政执法行为。

 

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该系统或者通过手机扫描证件二维码,获取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证件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合格的加贴年检标识。有效期满未加贴年检标识贴的,证件无效。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持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因调离、退休、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并由政府法制机构逐级报送至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伪造行政执法证件等

 

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60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伪造、变造、擅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收缴、销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或者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该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