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吉林省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5.2015  12:43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按照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省有关部门工作部署,省水利厅制定了《2015年吉林省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水利厅

                                                                    2015年3月13日

2015年吉林省渔需物资打假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加大打假治劣力度,确保渔需物资安全,根据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按照“属地负责、打防结合、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原则,针对全省渔业生产实际,突出使用环节管理。坚持打击假劣促生产,严格监管保安全,促进渔需物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渔需物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一步深入,放心渔需物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渔需物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渔民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确保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  ,重大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有效防范因假劣渔需物资和禁限用投入品引发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为全省渔业生产和水产品安全供给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检查。坚持以水产苗种、渔业投入品和禁用渔具监管为重点,加大规范水产苗种、渔业投入品、渔机和渔具市场的秩序整顿。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生产许可证)销售水产苗种的行为。从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标使用限用渔药、非法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规范“三项记录”,加强全程监管,教育生产企业强化首要责任认识,严把质量关口,自觉守住底线。严格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行为。

(二)科学统筹,形成打假合力。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抓住重点农时和重点产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一步规范渔需物资市场秩序。积极将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与全省水产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借助省“双打办”有利资源,促进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整治效果,大力营造“维权护农促生产、打击伪劣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靠前服务,维护渔民权益。认真组织“放心渔需物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强化指导服务。开展科学用药技术指导,  规范水产养殖用药行为,实现降低用药成本,提高养殖效益;传授科学使用渔需物资知识,提高渔民识假辨假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渔民经济损失;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渔民的质量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全省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全员发动,强化社会共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诚信评价,逐步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形成渔需物资打假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渔需物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明晰职能分工。

为加强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由省水利厅及相关直属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领导和督导检查。

组 长:宫成全

副组长:王兆军  

成 员:齐科翀    夏克立    刘    革 李国强  

(二)开展督导检查。要树立依法履职理念,建立健全渔需物资生产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执法抽查制度,完善渔需物资监管工作档案、信息报送、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在每个阶段活动结束后,省水利厅将对各地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查阅当地渔需物资打假活动文档纪要和影像资料,深入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泛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加大渔需物资打假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宣传作用,结合实际,利用传统手段和借助新兴媒体,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介绍识劣辨假常识,推介优质渔需物资,曝光典型事件和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加强“指尖上的宣传”来促进“舌尖上的安全”。在农资经营店、水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地方,通过张贴宣传单、悬挂标语、进行现场宣传等方式,多方位宣传渔需物资打假工作,营造全民参与打假的良好氛围,有力保障渔业生产和渔产品质量安全。

(四)密切舆情关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打击力度,紧密关注舆情,建立健全渔需物资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正面解读释惑,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有效控制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防范因媒体不当炒作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五)注重情况反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全省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夏季百日行动”和“秋冬季行动”。要加强情况反馈,定期上报情况,分别于6月5日、10月31日和12月5日前将《渔需物资打假情况统计表》盖章并附电子版报给省渔业局。在12月15日前将全年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盖章)报省水利厅渔业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3月,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2015年吉林省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2015年吉林省放心渔需物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二)3—5月,按照农业部要求,组织开展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全省各市、县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示范县”创建活动。

(三)6月,组织开展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督导检查;检查组织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渔需物资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四)6—8月,组织开展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渔政联合执法行动。

(五)5—10月,组织开展全省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禁限用渔药及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六)9—12月,组织开展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

(七)12月,对各地2015年组织开展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组织迎接国家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整治绩效考核。

联  系  人:董    牧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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