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5.01.2016  15:02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文件精神,省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省质监局将在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审定。

  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连同姓名及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质监局征求意见信箱 [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从2016年1月8日开始,到2016年1月18日结束。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加快完善全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培育发展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地方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坚持国际接轨、适合省情。借鉴发达国家及先进省(市、区)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我省与国家标准化重大改革、标准化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改革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发展模式;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0年年底,全省新增主导起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00项、地方标准500项、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4000项,培育社会团体标准(含联盟标准)100项,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吉林特色新型标准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方标准管理

  1.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按照国家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现行206项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评估。确有必要保留的,推动逐步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再适用或者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复的,予以废止。(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合理界定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围绕吉林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展实际,重点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对现行984项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集中开展复审。对与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明显滞后于产业或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存在交叉矛盾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3.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简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提高效率,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备案管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或领域归口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查、试验验证、征求意见以及标准发布后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及适用性。(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4.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推动逐步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5.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标准宣贯、解读、推广、实施、监督和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在实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建设和政府管理等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加速标准的实施推广,扩大标准应用的覆盖面。建立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推动、应用单位定期反馈的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重点加强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鼓励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6.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鼓励本行业或领域具备相应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申请建立本专业、本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本专业、本领域基础标准化研究、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重要地方标准研制等工作。加强落户我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完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化监督考核,严格激励和退出机制。(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7.开展团体标准试点。鼓励我省企业集团、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国内外专业领域的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等单位组成联盟,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共同研制联盟标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研制联盟标准,提升产业集群市场竞争力。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8. 建立团体标准激励机制。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探索建立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实施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9.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要求。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鼓励公众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10. 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完善先进的企业标准体系,提升市场竞争力(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提高吉林标准水平

  11.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加强国内外先进标准研究,加快先进标准的转化,提升我省企业和产业先进技术标准应用能力。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以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研制,提升标准话语权。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我省标准化活动,带动提升我省相关领域标准化水平。(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12.推动吉林标准“走出去”。 加强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与“一带一路”沿线、东北亚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及法规比对研究,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强化国内外标准的应用、吸收、创新和输出,加快推动我省重点领域标准“走出去”,带动吉林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省质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五、实施步骤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制定《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6-2020)》(2015年12月完成),出台实施意见(2016年6月完成)。

  ——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现行1190项吉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2016年12月完成)。

  ——优化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吉林省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6年12月完成)。

  ——开展206项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清理评估工作(2015年12月完成)。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起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2月完成)。 

  ——出台《联盟标准管理办法》,围绕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开展联盟标准试点工作(2015年12月完成)。

  ——在长春、吉林和延边3个地区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试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5年12月完成)。

  ——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激励机制、评价监督机制及标准咨询服务平台(2016年12月完成)。

  ——鼓励各级各类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对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开展比对评价、技术咨询等标准化服务(2016年12月完成)。

  ——建立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吉林省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2015年12月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开展与修改后的标准化法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7年完成)。

  ——确有必要保留的现行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逐步推荐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进一步明晰吉林省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理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18年完成)。

  ——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加强全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跟踪评价。健全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培育激励机制(2017年完成)。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7年全面实施)。

  ——吉林标准与国内外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重点领域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0%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吉林新型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制定的地方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

  ——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量实现递增(2020年完成)。

  ——参与国内外标准化能力进一步增强,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数量显著增多,吉林标准对东北亚区域国内外贸易发展促进作用明显提升(2020年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标准化统筹推进机制。省实施质量强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统筹全省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加大政策扶持。省政府组织制定《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6-2020)》,出台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标准研制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衔接配套,制定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标准、重大产业技术标准研发的优惠政策,在省级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强化技术标准的导向作用,把标准列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价的指标。巩固标准成果登记制度,推荐优秀标准成果参评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对采用国际标准或有重大影响标准的产品,凡符合国家或省级相关评选表彰条件及要求的,可在参评时优先给予考虑。(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三)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开展与修改后的《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四)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产业联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标准化服务机构在标准制定、宣传、培训、解读、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围绕重要标准、重要专项、重要节点和重大事件,加大标准化宣传,及时发布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标准信息。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