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颁布

25.07.2017  02:03
  近日,《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共三十条,从立法的目的、气候资源各种数据的探测收集、规划编制、科学评估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等,都进行了规范,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还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等,条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在依据上位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吉林省特点。一是结合吉林省农业大省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变化情况和气候资源评估成果,优化农业产业布局,调整种植结构;农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气候条件,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温室、大鹏等设施农业,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气象部门要做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推广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估等具体工作。二是结合吉林冬季气候特点,规定了应当加强对当地冰雪景观、雾凇景观等特色旅游资源的气候监测,促进特色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的实施,将能更加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王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