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征缴开始

15.08.2015  10:33

8月14日,记者从吉林省残联了解到,从8月1日开始,吉林省2015年申报、审核、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全面展开。其中长春市残联联合长春市地税局,就征收标准、征收期限、数据交换、催缴措施、宣传工作等事宜进行了详细安排,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到“三金一费”同时进行征收。

 

工作人员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的政府性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同时《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其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平均工资。长春市2015年执行标准为56014元/年。按单位每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896、224元。“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人职工数。“1.6%”是吉林省人大规定的比例,全省都是依据这样的一个比例来计算。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报缴方式: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www.jldswssb.gov.cn/ )自助办理,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相关数据适时进行审核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