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4月起施行

20.04.2017  09:22
     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至今已经施行20多年。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条例的部分条款与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求不对应,个别条款与国务院颁布《森林防火条例》不一致。2014年,吉林省林业厅启动了《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工作。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后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制约森林防火工作创新发展的难题,是对吉林省现行森林防火法规制度的梳理和创新,是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现实需要的集中体现,是推动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深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管理。这是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细化和完善。将森林防火责任从政府、部门和单位三个层面加以分解,并且通过建立考核制度来确保和推动森林防火责任落实。   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条例》中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报道和森林防火知识的公益宣传。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等于为森林防火宣传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为森林防火宣传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条例》中规定,在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这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专业性、时效性都极强,特别是较大、较危险火灾处置,对指挥员的要求更高,必须要有丰富的经验,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的指挥技能,需要对火场态势做出准确的判断,把握住稍纵即逝的扑火时机,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救方案,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建议。多年的森林防火经验也充分地证明了配备专职指挥的重要性。此次《条例》修订,必将推动我省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工作的快速发展,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等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在分散的林地经营户中开展联防。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出现大量分散的有林户。一些个体林地经营管理者放任不管,导致森林防火工作出现盲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部依靠国有林森林防火队伍。《条例》规定集体林承包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成立互助联防小组,在防火期内推行轮流值守制度。这样就降低了个体经营户的管护成本,也在很大程度解决了森林防火盲区问题。   分级分类建立火灾扑救队伍。火灾扑救队伍是森林防火工作的最后一条防线,一旦火灾处置不当,极易酿成重大损失。《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国有林管理机构以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森林防火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工作,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工作很难开展。《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将主要经费使用方向加以明确。   明确了一线管护人员的职责。巡护员、了望员和检查员是森林防火管理的神经末梢,野外用火的监管、火险火灾的监测、报告等都要依靠一线人员。《条例》中着重明确了巡护员和了望员的岗位职责。防火职责法定也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我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在一线得到进一步有效落实的重要举措。   森林防火设施依法受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防火设施依法受到保护,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行为将依法严惩。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执行扑火任务的森林消防车辆开辟通行绿色通道。《条例》对火灾处置交通保障做了明确规定:指挥车、通信车、人员或者物资运输车等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的限制,免收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   坚持以人为本。《条例》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特别对扑火人员受伤等问题作了明确: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化的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防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医疗费、抚恤费用得到保障,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