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林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6.10.2015  12:37

  吉林资〔2015〕39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松花江三湖国家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为了保证我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能够按时、保质保量顺利的完成,现就林地变更调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接图和界线的问题

  (一)现有的林地与非林地界线,原则上以最近一次二类调查成果为准进行确定。存在问题的界线借助2007、2013年卫片,参考林地“一张图”,结合现地补充调查(其中,包含非林地上清收回的地块边缘界线),落实修正图斑界线。有争议的以现状为准,后续按相关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二)国有林业局(包括森林经营局、三湖保护局、蛟河实验管理局)单位之间以及与周边县(市、区)之间进行接图,接图界线的处理原则如下:

  1.国有林业局(包括森林经营局、三湖保护局、蛟河实验管理局)单位之间及与周边县(市、区)的接图,原则以国有林业局林权证附图及其修正的界线结果为准进行接图。国有林业局经营范围内集体土地(含林地)界线,以国有林业局按上述原则区划落界后的图界线为准,由国有林业局协助配合县(市、区)完成国有林业局经营范围内集体土地落界及变更调查工作。有争议的,后续按相关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2.接图中出现重叠的地块,谁能提供确权相关证据,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就纳入谁的成图范围,界线以重叠地块边界为准;重叠地块有争议的,暂归属国有林业局成图,界线以国有林业局界线为准,并在数据库中标注为争议,后续按相关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3.接图中出现空白地块需双方到现地进行补充调查进行确认,存在争议的,地块暂划入到国有林业局,边界以空白地块边界为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争议,后续按相关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4.接图中出现非重叠争议地块,成图和界线暂按现行版图归属为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争议,后续按相关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三)其他单位之间接图

  省级及以上行政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县(市、区)和乡、村界线采用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界限为准进行接图。有争议的,界线和成图暂按现行版图归属为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争议,后续按相关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界外林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四)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要单建图层,落实界线。

  二、关于图面区划与数据库的问题

  (一)对已经将线性小班、点状小班区划成面状小班的,按照面状小班进行统计,对于还没有区划的线性小班和点状小班的,按照《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要求进行处理。

  (二)小班面积以地理信息求算为准,保留二位小数,单位为公顷。

  (三)非林地中清理收回的林地,按照gps坐标值,转绘到图上,并更新相关调查因子。

  (四)非林地上有林木资源的小班,按现状进行调查单独统计,在林地“一张图”的数据库73列“林地管理类型”栏中填写“非林业部门”。

  (五)属性库字段名和字符宽度以林地变更软件为准。

  三、关于公益林的问题

  (一)、县(局)级公益林小班的核对与确认,按照森林资源档案中记载为准。

  (二)铁路、公路、水利、煤矿、风景园林等单位所有的公益林,数据库中林木权属按“其他”确定,统计时按“非国有”统计。

  四、关于变更时间结点的问题

  吉林省林地变更时间结点均为“2014年”。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