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18.04.2016  09:57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着重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

  第一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的,由纪委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应当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于具有减轻处分情节被免于党纪处分的,或者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也应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由纪委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意见建议。被纪委采取“两规”措施的,应当根据纪委建议,及时作出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已受到行政处分的,根据性质和情节,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二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规定,或在换届中违反换届纪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是组织人事、纪检、巡视等敏感关键岗位干部的,一律调离岗位,并严肃追究问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吉林省《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凡存在被问责情形的,都要依规作出问责处理。

  第四条 对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巡视、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一)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给予降职处理;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视情况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二)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视情况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四)审计机构在对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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