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价0.39分

28.07.2017  12:44

  27日,长春晚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了减轻经营者负担,近日省物价局下发《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7月1日起,平均降低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39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月至6月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并公布2017年至2019年我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标准,工商业用户可到省物价局网站查询最新电价标准。

  据了解,自7月1日起,平均降低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39分。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98号)要求,做好电价结算工作,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同时,自7月1日起,上调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每千瓦时0.14分,上调后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31元(含税),未执行原标杆电价的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同时提高我省低价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至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水平。记者 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