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责任制改革权责明晰 统一管理规范有序

29.03.2016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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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力必有责任,有司法权力就有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惟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意识再提升再加强。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我省紧紧抓住改革试点的有利契机,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省委政法委加大组织推动力度,有力促进了推进公正执法司法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同步落实。

   推行办案责任制  

  把权力和责任都落实到事涉法官、检察官,我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出坚实步伐。

  主审法官可独任审判案件或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案件全权负责,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办案责任由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法官按职权范围承担;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织负责人,在检察长依法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办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主任检察官对于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办检察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承担办案责任。

  伴随改革,敦化检察院推动实施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组建了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由1名主任检察官和1名承办检察官以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作为基本的办案组织开展工作。敦化检察院主管刑事检察部的副检察长李广有对此体会颇深:“以前办案因为有领导把关签字,因此依赖性确实难免。自从实行了责任制,办起案子来比以前更用心、更谨慎,效率也更高了。

  我省以完善司法责任制这个核心为主线,围绕形成权责明晰统一、管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突出依法限权、确权、用权、控权4个重点环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省法院起草制定了《吉林省法院审判责任制试行办法》,注重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办案权限,明确各自按职权范围承担办案责任。省检察院制定了《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办案工作内部监督暂行办法》、《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强化司法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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