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 “十一” 黄金周旅游消费警示

16.09.2015  13:18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了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证旅游者文明出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今天上午发布 “十一” 黄金周消费警示。

 

  正确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旅行社

 

  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网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依法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出境旅游、赴台旅游,更要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证照上的核准业务经营范围,避免上当受骗。

 

  谨防旅游传销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最近,有不少户外徒步群、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网络公司等非法黑社以旅游公司授权、奖励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部分旅游弱势群体,以低价团款,诱骗旅游者参加港、澳及其他等地旅游,强迫旅游者消费,保证不了服务质量,给旅游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旅游者要正确甄别业务资质,避免上当受骗,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请选择正规、合法具备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出游。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

 

  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规定导游是为旅游者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旅游者在行程中既要维护权益和又要履行义务

 

  《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旅游法》对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费用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者应健康出行、文明旅游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

 

  旅游投诉解决的途径

 

  旅游投诉实行属地管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本网记者/周宏 编辑/李波)

 

  相关链接:

 

  吉林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投诉电话 0431-85653030

 

   长春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1-88982014

 

  吉林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2-64682561

 

  延边州旅游投诉电话 0433-2710620

 

  四平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4-3266387

 

  通化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5-3258444

 

  白城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6-3235200

 

  辽源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7-3516266

 

  松原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8-2161508

 

  白山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9-3263337

 

  长白山管委会旅游投诉电话 0433-5712345

 

  梅河口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5-4668550

 

  公主岭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4-621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