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十一”旅游服务消费警示

26.09.2016  14:41

   吉林日报讯(记者杨晓艳)2016“国庆节”假期即将来临,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谨慎选择、避免购物陷阱。报名出行时,注意以下提示:

  提示一:认清资质、理性出行。根据游客反映和工商、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调查,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具备旅游经营资质的单位及个人通过户外徒步群、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微信群、QQ群、公众号及网站等形式组团出游,此类组团出游,绝大部分具有营利性质,涉嫌无证违法经营。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提醒游客一定要认清资质、理性出游。出境旅游、赴台旅游,更要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证照上的核准业务经营范围,避免上当受骗。

  提示二:签好合同、保障出行。游客与旅行社商定相关旅游路线后,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中须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同意,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提示三:健康出行、文明旅游。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出游在外,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旅行中如遇有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要冷静、理性对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以适当方式解决,不可采取拒绝登机、拒绝下船等过激行为;收集用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如发票(或收据)、合同、门票、照片、音像等。

  提示四:发现违法、及时举报。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旅游投诉、属地管理,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投诉电话:0431-85653030。

责任编辑: 周柏航 版权声明: 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