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监督所发起倡议

24.06.2016  17:31

  环境是人类及自然界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维护生态,保护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掀起“发挥生态优势,守护白山松水,推动绿色发展转型,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吉林”为主题的生态环保攻坚行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秉承“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更要着力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的理念。

  医疗机构污水是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其水质随不同的医院性质、规模和其所在地区而异。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也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医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为: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漂浮及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严重污染环境。

  医疗废物是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甚至会有放射性和损伤性物质,因此医疗废物是引起疾病传播或相关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要危险性因素,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污染构成巨大威胁,国内外均将医疗废物列为“头号危险废物”或“顶级危险的致命杀手”,若处置不当,必将引起环境污染和传染病的流行,造成医院“前门治病,后院感染”的现象。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共治,我们每一位公民既是污染的受害者,也是制造者,既是良好生态的享有者,也是保护者。只有共治才能共享,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身体力行,每一个微不足道的个体行动起来,就可以为保护、改善环境作出巨大的贡献。

  为此,我们发出倡议:

  医疗机构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与污水。

  医疗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让我们共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为社会和百姓造福!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