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01.03.2022  20:51

吉建设〔202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优化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环境,规范从业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吉建设〔2020〕6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应参加信用评级。

二、评定流程

为强化市(州)主管部门对属地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本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由市(州)初评、省级审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勘察设计单位如实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州)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含电子版)。其中“年度创造的产值效益”按上年度报送至主管部门的统计年报数据填写。“完成项目数量”、“拓展省外国外业务”、“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设计业务”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页、验收等证明材料。“施工图联审综合评定打分”按企业在联审系统2021年度得分查询结果填写。

(二)市(州)主管部门初评。市(州)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评分表和附件材料进行核实,结合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填写初评得分和初评信用等级,并将初评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和评分表报省厅勘察设计处(含电子版)。汇总表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按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由高到低排序(可查询省厅官网—勘察设计处—2020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结果通告),评分表按汇总表名单依次附后。

(三)省厅审定。省厅依据市(州)初评意见、上年度国家和省质量检查、统计年报、举报投诉、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公示和发布。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厅提出复核;无异议的信用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上报市(州)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各市(州)主管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将初评意见汇总表上报省厅勘察设计处。省厅于4月15日前完成审定并公示,5月初发布全省信用评级结果通告。

四、相关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如实自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施工图联审系统连续两年低于60分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年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不合格);上年度质量专项检查被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B级;应报未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各市(州)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履职担当,确保初评结果公平公正,有理有据。

五、结果应用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联系人:勘察设计处   刘   壮

联系电话:0431-82752498   13844882270

 

附件:1.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评分表

2.市(州)初评意见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