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通知

17.12.2014  13:29

       为做好2014年度我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均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吉人字〔2004〕130号)。 

  (1)省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在省的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认定。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所属地区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二、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管理权限认定备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 

  2.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或具有大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 

  3.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或具有中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 

  三、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 由个人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申请,并填报《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2. 考核公示。 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工作情况及认定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 组织申报。 由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进行核定,并填写《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按工作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4. 审核确定。 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认定人员进行核准,对核准人员进行汇总,并将申报人员《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及电子版,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5. 审批备案。 按照认定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 

   6. 核准存档。 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人员予以核准。由用人单位将审核批准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入所属人档案。 

  四、认定时间及地点 

  1. 省属各类企事业单位认定时间从2015年1月5日开始至1月16日结束,认定地点在吉林省人社厅专技处(长春市金业大厦B座708室),逾期不再办理。 

  2.各地区认定时间及地点以各地区规定和通知为准。 

  五、其他事宜 

   1. 审核备案材料。 审核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申请(红头正式文件),《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及电子版,申报认定人员的学历学位原件、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 发放证书范围。 继续实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档备案管理制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再统一打印和颁发证书。如涉及资质评定等情况确需办证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管理处审核,审核同意后统一办理。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翻印制发,但须将原证书中第三页“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改为“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翻印制发”字样。 

   3. 确认认定时间。 经研究,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时间统一为认定年度的次年1月1日算起(如2014年度认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从2014年1月1日算起)。 

  联 系 人:于  淼      叶禾令 

  联系电话:0431-88690926,88690925.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