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涉林执法司法指导意见

10.05.2015  11:23

   本报讯(记者于宁通讯员魏静)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性、追诉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非法占用”既包括农用地使用权主体的改变,也包括农用地用途的改变。行为人虽合法取得林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属于“非法占用”,其行为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应当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定罪处罚。

  关于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占林地的回收或恢复原状问题。对被违法行为侵占林地,被处罚人拒绝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对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或他人具有使用权林地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查封,对权属明确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或恢复原状。对非法占用本人拥有使用权林地的,应当由林地发包人或集体所有权人追究承包人相关民事责任。

  关于盗挖、无证采挖树木案件的定性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国家、集体、他人林木,数额较大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挖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达到追诉标准的,按滥伐林木罪予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