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意见》 调热价应在采暖期结束后

16.08.2016  10:41

  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采暖供热价格是维护热生产、输送企业和热用户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降低费用的重要手段。

  15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使采暖供热价格能够及时反映燃煤价格的变化情况,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增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吉林省物价局公布了《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市采暖供暖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完善采暖供热价格管理提出几点意见。

  另外,《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吉林省物价局价格一处([email protected]),公开征求意见时限截止8月20日。

  全面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意见》要求,规范定价行为。逐步建立在保持供热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到厂煤炭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和供热燃煤价格联动机制。

  其中包括热力出厂价格的构成及联动。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的热力价格,通常以热量单位计量。热电联产热源的出厂价格考虑到热、电合理分摊成本和热资源的有效利用,采用变动成本补偿法,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和环保成本构成。

  其次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含燃煤锅炉热源)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销售热价与出厂热价一并实行联动。

  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按本指导意见规范并与联动机制一并通过听证后,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在一定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出厂热价及煤价变动后,经当地物价部门认定,热力输送企业可本着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加或核减上游热源价格变动影响的成本差额,相应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或由当地政府采取其它疏导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

  当需要实施向下联动时,为及时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各级物价部门要负责监督实施,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热电联产企业出厂热价联动的实施,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燃煤锅炉热源和终端销售热价联动的实施,确保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顺利进行,将煤价下降空间及时向下传导,惠及广大热用户,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供热价格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应在采暖期结束后,每年的5-8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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