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业企业

13.05.2016  11:12

  近日,吉林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9条。

   明确身份定位,适度调整行业标准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业企业。明确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在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司法保障等方面与吉林省其他金融业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企业。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司法解释利率放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放贷业务,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强化经营管理,有序推进创新发展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监测和考核,发挥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业务,视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专项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规范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依托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头寸调剂业务,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可自愿参与。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制定完善同业拆借、头寸调剂管理办法,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机构不得私自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头寸调剂业务。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相关要求主动参加企业信用评级,有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纳税信用管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享受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维护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 

  加快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优胜劣汰机制。分类评级结果做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强化监督检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检查制度。地方政府要充分承担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向省金融办书面报告,提出监管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抽查。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查看监管信息,对风险预警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及提出整改措施。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抽查工作。凡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由省金融办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措施。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管理。未经省金融办批准,擅自开展除开业批复规定业务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约谈高管、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并上报省金融办。再次出现擅自开展未经批准业务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停业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开展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省金融办批准,取消其经营资格。当年累放不足注册资本金20%的,视同六个月未开展业务。以虚假报表、虚假贷款合同等形式虚构业务量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约谈高管、严重警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责令停办业务。 

  严格规范悬挂标识牌匾和警示牌制度。小额贷款公司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金融办监制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牌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警示牌。经主管部门检查、抽查发现不按要求悬挂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约谈高管,限期整改。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小额贷款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接责任,接受经营管理信息化监测。严肃小额贷款公司报表纪律,由各级主管部门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管理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和完整。自开业后3个月内不报送报表的,或报表信息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当地主管部门约谈高管,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责令停办业务。 

  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支持运行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提高注册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未按要求补足的,由当地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责令停办业务。坚决防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对抽逃资本金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约见高管谈话,严重警告。再次出现抽逃资本金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及高管人员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及高管人员,公司、股东及高管人员须出具相应的风险承诺书,并由省金融办进行约谈。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变更公司高管、股权等,由当地主管部门约谈高管,限期整改,并上报省金融办。再次出现擅自变更的情况,取消经营资格。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公司高管人员,长期不按照相应职责参与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不接受省金融办约谈的,视同“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完善工作机制,严控金融风险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自融自保、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产管理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超过经省金融办审批的经营区域,跨界经营小额信贷等业务。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对在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洗钱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实施关闭清算、依法实施工商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省金融办将另行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预警、整改、停牌制度。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功能。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应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增强行业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能力。 

  强化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及时提示、预警行业发展中的新趋势、新风险,及时总结交流行业发展与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解决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印发前吉林省出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条款未做出新规定的,按照原有相关文件执行。本意见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中国吉林网记者/王小野 松花江网编辑/陈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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