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就《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28.04.2020  09:21

   原标题:

   吉林省人社厅就《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征求意见

   严禁用人单位 扣押求职者证件

   违法拒不改正最高罚款5万

  招聘要求罗列一堆,却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一字不提;招聘单位以各种理由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刚入职就被强迫集资入股……4月26日,吉林省人社厅就《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允许个人和社会组织兴办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

  《条例》提到,允许个人和社会组织兴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资及中外合资兴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需以下资质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有3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书专职工作人员;(四)企业开办人信誉良好,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六)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二)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市、区)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中介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招聘信息应包括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条例》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的内容也予以明确,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资格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等,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置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内容的歧视性限制条件。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人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履行与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就业培训、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事项的协议。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证件并用于商业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四)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或者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未经求职者书面同意,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智力成果向第三方披露或者作其他商业性使用;(六)以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或者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七)要求求职者或者被录用人员提供担保;(八)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服务机构不得向求职者收或者变相收抵押金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四)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或者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六)未经求职者书面同意,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智力成果向第三方披露或者作其他商业性使用;(七)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以虚假承诺或者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九)侵害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十)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不得违反国家及省里有关人力资源流动的具体管理制度。(十二)不得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的业务活动范围;(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及人力服务机构违法最高罚5万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条例》存在以上禁止的非法行为,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为《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邮编:1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