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开展10种业务

19.03.2016  06:49

近日,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条件、程序、服务范围、年度审验等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先照后证

 

根据《通知》,在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出台前,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除冠以“吉林省”名头、中省直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外国独资、中外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管理外,其他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同时,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管理”原则,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依法进行行政许可。

 

免费发放许可证统一编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免费发放、统一编码、一个机构一个编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按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编码规则,进行统一许可证编码并下发。

 

可向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在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出台前,我省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

 

程序如下: 申报人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资格证明材料;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地考核评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审批,发放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可开展以下10种业务

 

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4〕104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将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规范以下10种: 1、人力资源招聘;2、职业介绍;3、人力资源事务代理;4、人力资源培训;5、人才测评;6、高级人才寻访;7、人力资源外包;8、人力资源管理咨询;9、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10、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建立诚信档案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验。按照谁审批谁审验、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已经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完整的诚信档案,组织各服务机构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许可证的同时即建立诚信档案;实现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全覆盖,要加强诚信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整理、归档诚信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另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局内要明确监管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由一个行政科(处)室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