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政策出炉

02.07.2015  11:46

  6月30日,记者从“吉林发布”获悉,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政策正式出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每月1190元,第二年工资每月1240元(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一年,学徒期工资每月124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每月1190元。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20元。
  
   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记者 陈琼)  
  

文章来源:长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