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日报】一个执法监督科长的违法之路

29.12.2016  19:17

  田某从白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副科长升为科长,那一年他32岁。仕途上可谓春风得意,前途一片光明。38岁正拟推荐提拔副处级的他,谁知却突然涉嫌受贿被捕入狱。

  一个知法、懂法、执法的科长为何折戟沉沙?他是如何一步步地走向犯罪深渊的?他的经历又会引起人们的哪些思考?让我们把镜头一点点放大……

  “2013年出事之前,他就是拟提拔副处级的后备干部,已经公示。如果没有这事,或许他都提副处级了。”2016年11月,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通榆县检察院检察长冉志远谈起3年前办的田某受贿一案时,仍不免有些惋惜。

  “政府法制办在人们心目中,这个岗位的领导一定是知法懂法,事实上,田某也是深谙法律。然而这些在他手里却成了个人谋取私利、对抗法律的工具。”虽时隔3年,办案检察官刘磊仍然记忆犹新,“田宇到案后,从始至终都拒不认罪。我院完全依靠证据,对其进行零口供立案,后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田某一案的案值虽然不大,但影响极坏,若不调查个水落石出,澄清事实,必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党员干部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所以,我院下决心把此案办成铁案。”冉志远说。

   啥钱都敢拿 随口乱承诺  

  2002年,26岁的田某进入白城市政府法制办的执法监督科工作,2004年任副主任科员,2007年4月担任行政执法监督科副科长,同年7月升任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

  手中有权,谨言慎行才是正道。没想到,行政执法监督科长这个岗位带给田某的却是说大话、滥用权。这也成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起点。2012年2月,毕某、李某某夫妇与合伙人高某某有一起民事纠纷,他们通过朋友在酒桌上认识田某,几盅酒下肚,田某开始得意忘形,自称能请白城市公安局某领导帮忙,把毕某夫妇的一起民事纠纷在公安局立上刑事案件,而且还能把此案办成市里督办的案件。毕某、李某某信以为真,在田某的暗示下,他们分三次给田某9.5万元。

  然而,钱拿走一年多的时间,田某的承诺却一个也没兑现。而此时,毕某、李某某夫妇才意识到他们被田某忽悠了。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田某最后拒不承认拿了他们的钱。

  毕某和李某某夫妇开始上访,找到白城市政法委领导问为什么拿了田某送的钱不给办事。该领导被问得一头雾水,了解情况后,告诉毕某说,他根本不认识田某,让毕某去公安机关报案。这时的毕某和李某某才恍然大悟,后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报案,指控田某涉嫌诈骗。

  因田某涉嫌职务犯罪,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将案件移交给白城市检察院。“田某到案后一直不承认收受毕某夫妇的钱,办案人员通过寻找证据,发现突破点,决定对田某立案拘留。”承办此案的通榆县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刘磊说。

   理亏词不穷 拒不承认  

  纸终究包不住火。田某因涉嫌受贿,不久被通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一系列缜密侦查,田某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证据被办案检察官牢牢地握在手中。公诉部门指控,田某涉嫌2起犯罪事实:

  一、2011年,田某在省统一执法证培训工作中,受省政府法制办某处处长李某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级法制部门推销李某某编写的书,收受李某的好处费2.6225万元。

  二、2012年2月,田某承诺为毕某和李某甲夫妇的一起经济纠纷提供帮助,使该经济纠纷在白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以此为理由,分三次向毕某夫妇索要人民币9.5万元,据为己有。

  在法庭上,关于替人推销书获得好处费,田某辩称,这是其利用个人关系推销的,而不是利用工作之便;关于分三次向毕某和李某甲索要9.5万元,田某辩称自己只帮他找过几个人帮忙,但没有收过李某甲、毕某钱。毕某向他要钱是有别的原因。

  2014年6月27日,通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解也无用 铁证如山  

  事实胜于雄辩。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刘磊说,他们调查田某受贿一案时,找到其中两个关键证人,其中一名证人是田某的朋友纪某,毕某夫妇给田某送钱时,纪某正好也在现场,但纪某只说看到李某手里拿着报纸包的东西,里面是啥他没看到。这无疑增加了他们办案的难度。但如下几个间接证据形成了田某受贿的证据链条:

  一是毕某夫妇第一次给田某送6万元的取钱时间是2012年2月17日9时23分,而田某当日10时43分往自己的银行卡里存了5万元,但田某不能解释这5万元的来源。

  二是纪某证实2012年春天,一个工作日的10点多钟,他在田某开的饭店见到过毕某夫妇去找田某帮忙打官司的事,并且见到李某手里拿着东西。

  三是毕某夫妇为了证明他们给田某送钱办事,2012年7月,特意设了一个多位朋友与田某共同参与的饭局,多位朋友证实,席间毕某夫妇当着朋友们的面,说如果不能办成,就让田某把9.5万元钱退回来,田某当时啥也没说。

  此案在法院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终审,往返几回。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了刑事二审终审判决: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21255.17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