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宣判

06.12.2016  10:10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废旧塑料制品的回收、清洗、加工,致使残留农药流入河中,造成水稻秧苗出现大面积死亡,农户经济损失41万余元。近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孔某某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被判1年3个月

  

  松花江网讯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废旧塑料制品的回收、清洗、加工,致使残留农药流入河中,造成水稻秧苗出现大面积死亡,农户经济损失41万余元。近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悉,这是新《环保法》施行后,我市判决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是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2015年5月,昌邑区土城子乡五家子村村民使用奉士河水浇灌水稻,水稻秧苗出现大面积死亡,受灾面积近13公顷。村民怀疑秧苗死亡与上游企业排污有关,随即向昌邑区农业局、昌邑区环保局进行了举报。

  2015年6月4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奉士河沿岸企业进行排查走访,发现孔某某的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加工站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排奉士河。经过对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加工站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无经营资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放口废水进行取样。

  2015年6月8日,市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显示该站外排污水中有农药阿特拉津,浓度为0.15㎎/l,另外COD浓度为352㎎/l,超过国家标准1.35倍。

  2015年6月10日,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启动了“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会同吉林经开区和农业部门对该企业实施了联合执法,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查封了车间内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扣押了现场查获的废农药瓶等物证。

  2015年6月26日,经农业部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邑区土城子乡五家子村涉案农田水稻秧苗死亡系阿特拉津污染所致。9月9日,该中心鉴定农户经济损失41万余元。

  孔某某的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12月8日,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经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孔某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在吉林经开区三台子村经营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站。在没有取得经营资质、没有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孔某某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含有除草剂阿特拉津等污染物成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吉林经开区奉士河中,造成在2015年5月20日前后,使用该河水灌溉的昌邑区土城子乡五家子村27户共12.4公顷水稻秧苗枯死。经农业部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户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    (江城日报记者/安丰武 通讯员/张启众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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