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 吉林市烟花爆竹上市 2月22日结束

22.01.2016  11:21

  1月20日,记者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我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确定,即从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零时开始,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二十四时结束。

  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安全、环保等因素,今年将严控临时零售点数量,各县(市)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数量为600多个,能保证居民的购买需求。

  按照《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布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县(市)区为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统一编号,注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名称、编号和辖区,与安全提示标语一并悬挂。临时零售点的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摊床长度不应超过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其中吉林市建成区内沿用近年我市制作使用的统一规格棚亭,不得随意拆改。

  为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将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行为。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仓库及收发货的安全管理,监督直营零售点依法依规经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各零售业户要严格遵守有关要求,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又拒不执行执法部门整改指令的经营者,禁止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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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怎么放 这些规定要看清

  春节临近,施放烟花爆竹有哪些相关规定?1月20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韩彦峰。

  据韩彦峰介绍,根据《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市建成区禁、限放烟火类观赏品。但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从农历十二月二十三零时起到农历次年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止,为可燃放烟火类观赏品时段,但市民在施放时,需远离文物保护单位、桥梁、车站、学校、集贸市场、商场等区域。

  据介绍,凡在规定时间以外和规定地点外燃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我市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对违法个人和违法单位,都将处以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市民如果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10。(江城日报记者/丛玉杰 编辑/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