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出台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6.10.2015  15:26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吉林市政府对《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市政函[2015]317号),向社会予以公布。       《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奖项设置、申报和推荐、评审和授予、法律责任等适用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加规范。一是增设吉林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二是增设吉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三是将原办法中的“技术发明类”奖项调整为“市科学技术发明奖”,鼓励原始创新和发明创造;四是调整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类别及等级;五是明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评审工作人员分别在科技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六是鼓励社会力量面向吉林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吉林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