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16.10.2015  09:26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15年10月13日经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希望有关部门、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15年10月13日经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希望有关部门、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0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来电、来函或发送电子邮件致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吉林市松江东路3号407、409、414室

 

  邮政编码:132001

 

  联系部门: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联 系 人:齐丹枫  于 兰 

 

  钟耀刚  陈 静

 

  联系电话:62487107              62487088  62487105

 

  传真电话:6248710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14日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保证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相应的犬只管理设施设备。

 

   第四条 [犬只类型]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第五条 [养犬规范] 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一只犬只;

 

  (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

 

  (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

 

  (四)犬只免疫接种后,养犬人携犬到公安机关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五)到公安机关申领《养犬许可证》,领取饲养牌,以后每满一年进行年检;

 

  (六)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

 

  第六条 [携犬外出规范] 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

 

  (三)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携带中型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为中型犬戴嘴套,并将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六)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和呕吐物;

 

  (七)即时制止犬只攻击、伤害他人。

 

   第七条 [养犬义务] 养犬人应当爱护犬只,约束犬只的嬉戏、打闹、犬吠等扰民行为。

 

  禁止在独户居所以外的场所饲养、存放犬只。

 

   第八条 [携犬外出禁止规范]  禁止在公共场所喂食犬只,禁止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客运汽车(船)、火车等轨道车辆。

 

   第九条 [禁入区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

 

  (三)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

 

  (四)商场、饭店、宾馆、歌厅等商业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等公众文体活动场所;

 

  (六)养老机构等特殊群体活动场所;

 

  (七)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八)候车(船、机)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