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出台意见着力提升基层社经营服务功能

28.07.2015  16:08

 按照《决定》精神和201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主任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提升基层社经营服务功能,发展农民合作社685个、城市消费合作社100个、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213个,规范提质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100个,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0个,创办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20个,建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00个。

  近期省社出台了关于推进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发展农民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量质并重、规范发展的原则,继续发展农民合作社,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要引领农民依托当地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引办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有条件的要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土地流转合作社等,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和增收能力。要拓宽发展领域,引导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生态养生、休闲观光、旅游服务等农村服务业合作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增强合作社发展动力。

  (二)发展城市消费合作社。要在总结以往发展城市消费合作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消费合作社发展的方式方法,结合当地小城镇建设、城市社区改造等,创办城市消费合作社。重点在消费合作社的选点布局、市场定位、服务功能、消费群体定位以及服务方式下功夫,努力拓展服务范围,提高营利能力。领办企业可依托社有企业或引进系统外企业联合创办。要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消费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也可与农民合作社、县级配送中心、乡(镇)中心超市、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建立合作关系,根据社区居民消费需求不断拓展服务产品和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三)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和功能。要按照《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指导意见》(云供合指〔2013〕23号)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针对农村公共服务管理主体缺位的现实,积极创办承担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家政养老、村社安保、垃圾清运等涉及农村生产生活、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及公益性服务的合作社,推动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开展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相结合的服务。同时,大胆创新发展方式,可依托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创办,联合村两委共办,与其他合作社(协会)或企业联办。2015年,凡是县域人口达到或超过20万人的县(市、区)新发展2个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不足20万人口的县和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麒麟区、红塔区、楚雄市、古城区等区(市)新发展1个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必须做到“七个有”(即有载体、名称、章程、成员、制度、办公地点、统一牌匾)。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加大对已发展的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规范提质工作。一是完善组织结构;二是拓展新的服务领域;三是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方法途径;四是指导基层社联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站、乡(镇)水利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为合作社提供服务。为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转,每季度至少要开展2次以上公益性活动,并将开展活动的影像资料或会议纪录保存归档。

  (四)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着力引导农民合作社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合作社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资产联合为手段,利益联结为核心,创办合作社与合作社,合作社相关市场主体间联合组建跨区域、多领域的联合社。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联合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信用合作和贷款担保等业务。要引导联合社进一步提高联合服务水平,着力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管理民主、分配规范、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新发展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工商企管字〔2010〕15号)的规定要求办理工商登记。

  (五)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载体,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以县级供销合作社牵头,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为所创办的农民合作社提供财会核算、政策指导、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产品营销、项目申报和融资等综合性服务。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选择有条件的县级社组建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各县级供销合作社可依托县级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社有企业或经法律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建。综合服务中心要根据合作社的要求,按照服务优先、效益兼顾的原则,积极开展多项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条件的还要与农科部门合作,为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等延伸服务。要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按照农业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云供合指〔2011〕6号)的要求,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商标品牌,做好主要产品的QS、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等的认证,提高示范社的生产经营能力。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可探索由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履行基层社职能,正式成为基层社。

  (七)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基层社的改造,一是对有经营服务实力的基层社,要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职能,逐步交由基层社承担,指导基层社组织当地农民创办各类合作社;三是依托社有企业为基层社恢复经营服务业务创造条件;四是指导基层社通过盘活资产、项目投入等方式,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五是继续做好空白乡镇(社区)基层社新建、重建工作。

  (责任编辑:任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