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的文明的体现 -----对周永康案一审宣判的思考

12.06.2015  21:17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犯滥用职权罪、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在某种意义上讲,与周永康这个重磅级腐败分子被惩处,反腐法治化、司法文明化则更令人振奋。因为这意味着,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反腐败没有禁区。一切以党纪国法为红线、底线,不论涉及到谁,不论他的官有多高、权有多大、资格有多老,只要触了红线、破了底线,就会被绳之以法,决不会姑息,决不会容情。同时又要充分尊重事实,该从轻的从轻,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古训,其本意应为“刑不尊大夫,礼不卑庶人。”但长久以来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一直被误读。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对“”的理解被歪曲成“尊上卑下”,对“”的理解被歪曲成“宥贵残贫”,从而被权力阶层当作借以因人而异、谋求特权的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今,我国虽然进入到法治社会,但在一些地方、一些党员干部的观念中,特权思想依然悄然作祟,特权现象依旧死灰复燃,一些身处要职的高官更是肆无忌惮,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四风”问题,最尖锐的反映就是贪污腐败。对此,中央果断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零容忍”反腐的总要求,重典治乱、猛药去疴。伴随着一批批“大老虎”翻身落马,一群群“小苍蝇”逐个击落,壮士断腕的反腐决心愈加凸显,反腐无特权、无特例、无特区的“三无”原则愈加明朗。

 

  周永康是前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是百姓口中的“正国级”官员。从薄熙来,到徐才厚,再到周永康,他们的落马表明,所谓的“刑不上大夫”之说,所谓的“官官相护”之语,所谓的“官当到一定程度就进入了保险箱”之谈,都不过是一些人的猜测与臆想,与我们党的反腐主旨不合,与中央的反腐决心不符。

 

  周案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体现了我国现代司法文明。综观此案,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理、宣判,整个过程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按程序办案,既严格又充分考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表现及泄漏国家机密,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以上可以从轻的情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中都予以考虑,贯穿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基本理念。这充分说明,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无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没人能当“铁帽子王”,只要破坏法纪、践踏法纪,就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同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裁量。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人若将死,其言也善。这么一个飞扬跋扈的人最终也低头认罪,说明法律的威严,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司法的文明。既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昭示了我们党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现代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反腐治罪面前无特权。事实再次告诉我们,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和党纪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党纪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党纪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和党纪的特权。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逐渐完善,治理水平的逐渐提升,我国的法治进程也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真空地带被纳入到法律范畴,越来越多的灰色地带被标注上法律红线。国法威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党纪严明,无一人可以凌驾之上。凡是触及党纪底线,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凡是涉及腐败问题,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约束面前没有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的中国没有“铁帽子王”,惩治腐败绝不手软,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把权力关进笼子,让特权无处藏身。

 

  反腐、惩腐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