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30.03.2015  12:4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长春市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长春市人民监督员监督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共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150名。

二、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市级人民监督员和省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政治素质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6、身体健康;

7、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

(一)推荐和自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向长春市司法局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荐报名。

(二)审查和公示。报名结束后,由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对推荐和自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名单。拟任人选确定后,由长春市司法局将拟任人民监督员的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选任决定。对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长春市司法局做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5年3月30日至4月13日(双休日除外)。

(二)报名方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个人自荐报名。

(三)报名须知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近期小2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4.《长春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2份,电子文档报名表1份,(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在“长春司法网”www.cc148.com下载)。

六、报名地点

长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地址: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

联系人:刘建辉 梁俊莉

联系电话: 85802630 85805957

传真:8580258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长春市司法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