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单位停车场可对外有偿使用 这些车辆免收停车费

04.07.2016  10:27

  昨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网站获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今年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出台文件落实《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重点落实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停车收费机制,落实差别化停车收费,落实稳妥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0]4号)同时废止。2017年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关键词:单位停车场

  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

  记者从《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省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方法。

  办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鼓励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关键词:最高限价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四)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据悉,以上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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