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24.06.2016  15:52
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何川进行新闻发布   时值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4日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何川向社会通报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5起涉毒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2015年,全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751件,同比增长51.2%;审结1679件,同比增长54.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049人,同比增长42.6%,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348人,同比增长37.5%。2016年1-5月,全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536件,审结351件。全省法院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该判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审判情况看,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大案要案突出,大宗毒品交易犯罪增加。2014年涉毒克数2000克以上案件13件,最高克数5500克。2015年涉毒克数2000克以上案件10件,最高克数25513克,2016年截至目前涉毒克数2000克以上案件17件,最高克数22950克。毒品犯罪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二是毒品犯罪手段翻新,网络毒品交易泛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以往见面交易,人力运送的方式,大量毒品犯罪分子通过虚拟网络空间,进行毒品交易联络,传授、学习制毒技术。大量毒品交易通过网络账户转账、物流邮寄,整个交易流程十分隐蔽,为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的挑战。据统计,进入我省的毒品,有80%以上是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及物流配送方式进入。

  三是毒品犯罪群体年龄趋于年轻化,青少年涉毒犯罪多发。尤其是一些单亲家庭的子女得不到亲情的关爱,精神空虚,加之社会、学校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不够,因而造成青少年涉毒问题愈演愈烈。

  四是涉毒人员多,共同犯罪比例突出,呈现“家族化”的特点。2013年至2015年间,全省法院共审理涉毒案件3904件,涉案4862人,共同犯罪在重、特大毒品案件中达82.35%。而且家族化趋势明显,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姊妹联手,远亲近戚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阵。

  三、全省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经验做法

  针对我省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上述特点,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推进了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一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在犯罪类型方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坚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加大对末端犯罪的处罚力度。在重点打击对象方面,坚持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在经济制裁方面,注重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并加大执行力度。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16.1%。对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同时,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二是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2015年6月,省高院在司法改革中,专门成立了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合议庭,对毒品犯罪案件实行集中审理,推进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加强对毒品犯罪形势的研判,统一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水平。从年初开始,组织全省法院开展“从严、从快、精准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突出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快速打击、精准打击,并在“6•26”国际禁毒日这一时间段集中宣判,扩大打击涉毒犯罪的影响,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强化禁毒宣传效果。

  三是树立禁毒合作意识,强化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宣传预防功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与教育、工会、妇联、工商、社区等机构联系,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组织全省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开展特色宣传教育活动。以青少年、中小学生等为重点对象,开展禁毒宣传“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活动,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无毒学校”、“无毒家庭”等活动,全省法院已多次组织学校及各方团体参与庭审,以鲜活的案例为导向,使毒品的危害性深入人心,使人们真切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远离毒品,以防范、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

  公布5起我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

  齐贵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贵炳,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无职业。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齐贵炳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与被告人何异从天津市乘车到长春市,通过何异贩卖给被告人曲涛甲基苯丙胺57.11克。2014年10月4日,公安机关将齐贵炳抓获并在其行李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846.09克。被告人齐贵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903.2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贵炳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齐贵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齐贵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何异、曲涛、戴丽萍均判处有期徒刑。

  对被告人齐贵炳的死刑裁定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2.

  苏明瑞、苏明秀、谢秋实、苏明霞、刘影等20人

  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明瑞,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人苏明秀,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人谢秋实,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人苏明霞,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人刘影,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无职业。

  (苏明瑞、苏明秀、苏明霞三人为姊妹,谢秋实、刘影为苏明霞的儿子与儿媳。)

  2014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苏明瑞伙同被告人苏明秀三次从苗海波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508.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片用于贩卖、运输。

  2014年9月,苏明霞帮助苏明秀从磐石市运送甲基苯丙胺至永吉县苏明瑞家中。2014年11月间,苏明秀指使苏明霞在磐石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

  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影伙同被告人谢秋实先后九次从苏明秀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向他人贩卖。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明瑞、苏明秀、谢秋实、苏明霞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影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明瑞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谢秋实、苏明秀、苏明霞、刘影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七年等刑罚。

  案例3.

  秦桂东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秦桂东,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无职业。

  2012年5月末,被告人秦桂东伙同秦金胜等人分三次在广东省惠州市购得大量毒品运至广西桂林市进行贩卖,又于2013年3月间多次将氯胺酮贩卖给杜永超、李国栋等人。被告人秦桂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2.16克、氯胺酮5801.18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桂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组成分工明确的贩毒团伙,在同案人员被抓获,其侥幸逃脱法网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贩毒。秦桂东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大部分已流入社会,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桂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三年、二年等刑罚。

  对被告人秦桂东的死刑裁定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4.

  姜明亮、王秀英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明亮,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人王秀英,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姜明亮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先后九次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发给被告人王秀英甲基苯丙胺25000余克,由王秀英在公主岭市进行贩卖。2011年7月至12月间,王秀英向被告人姜秀英、赵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43粒(约153.8克)。2011年10月至12月间,王秀英先后贩卖给李亚君、李文博、马林海洛因共计32.24克。2011年9月,王秀英向宋洪艳贩卖杜冷丁20支。

  被告人姜明亮贩卖甲基苯丙胺25 328.76克,被告人王秀英贩卖甲基苯丙胺25 3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3.8克、海洛因32.24克、杜冷丁20支。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明亮、王秀英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甲基苯丙胺含量高,姜明亮是本案甲基苯丙胺的来源者,二人贩卖的毒品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姜明亮、王秀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姜明亮、王秀英的死刑判决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5.

  张华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华,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无职业。

  2015年1至2月间,被告人张华在吉林省桦甸市某写字楼内及桦甸市某洗浴门前,先后七次贩卖给刘选龙、马德刚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获利人民币21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明知系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综观以上案件,有三起主犯被判处死刑,一起被判处了死缓,他们基本为青壮年,其中秦桂东仅为80后,正值花样年华,多彩的人生就这样走到了尽头。上述公布的家族式犯罪中,父母贩毒双双入狱,仅留下两岁的孩子无人照顾,他们所摧毁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人生,带给孩子的可能会是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第五起案件被告人贩毒数量并不多,但多次贩卖毒品,对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决心。

  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生活不一定是天堂,但吸毒一定是地狱。人民法院敬告市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保家庭成员健康,维护社会安宁。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