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不再受理防雷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通告

05.04.2016  10:46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不再受理防雷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通告 吉质监认[2016]12号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规定,自通告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申请,原取得我局颁发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国家或省相关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特此通告。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