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家庭暴力不报案要担责 有助建立社会共治

29.12.2015  09:27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家暴作为社会稳定的毒瘤,其危害性不言自明,也正是如此,此次家暴立法才获得了外界的广泛关注,也得到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在开门立法之下,数易其稿之后的反家暴法,在很多方面已然具有了“国际范儿”。

 

虽然家暴起于家庭,看似于“家庭私事”,其实却关乎于每个人利益的“公事”,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机构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属于具有共同责任的主体。2014年一份报告指出,2008-2013年底,经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家暴案件多达697件,主要由亲生父母施暴,多因家庭矛盾拿孩子出气,超过5成的案例导致孩子死亡,其中包括南京虐童案那样的极端案例。

 

那么,谁来保护这些孩子,并让他们免于受伤害的恐惧。很显然的是,受施暴案件隐蔽性的影响,单靠警方和社区的介入并不现实,而与孩子接触时间更长、更容易发现问题的学校、医院、教育机构以及政府组织,都应当主动作为。比如老师可以在与孩子的接触中,了解到其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在家中是否受到暴力对待;而医院则可以在治疗的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受到伤害的原因是什么,如果这些机构都能充分发挥作用,充当着第一“线索者”的角色,让警方等机构迅速介入并开启保护令程序,那么家暴才能止于未然之时,从而给予孩子更大的保护。有媒体曾报道过国外类似案例:在美国奥马哈市,一位市民因为发现邻居在车上教训自己孩子而报警。结果这对夫妇双双被捕,关押在当地看守所两个晚上,在每人支付250美元保释金后获释,与他们同行的儿子和女儿也被当局送到当地的一个监护机构看管。

 

不难看出,正是旁观者的“多事之举”,才使得施暴的父母受到了严厉的惩戒。观念的转变必须基于责任的要求,规定“不报告应担责”的情形,让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共机构先承担责任,有助于延伸保护的触角与范围,及时发现各种有用的线索,对于实现社会共治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